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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舒銳 (公務員)
  12月3日,高中女生琪琪從陸豐望洋河橋上躍下身亡。前一天,因懷疑她偷竊服裝,店主將監控視頻截圖發至微博求人肉搜索。很快,她的個人隱私信息曝光,成為身邊同學朋友指指點點的對象。廣東陸豐警方立案偵查後,將服裝店主刑拘。(12月15日《京華時報》)
  也許這是這名“90後店主”及參與者事先都並沒有想到的結果。“人肉搜索”竟能鬧出人命,如怪獸般吞噬了花季少女的生命。網絡暴力竟會如此失控,讓搜索的發起者也面臨牢獄之災。
  在法律責任上,如果琪琪並非偷竊者,店主將可能面臨誹謗罪,“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,足以貶損他人人格,破壞他人名譽,情節嚴重的行為。”即使琪琪真是偷竊者,店主也將涉嫌侮辱罪。可見,對於店主刑責而言,琪琪是不是偷竊者只是影響罪名的因素。今年9月“兩高”發佈的法律解釋已經規定,誹謗罪本是自訴案件,但“因誹謗引起被害人死亡的”則將被視為“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”的情形,轉化為公訴案件。
  近年來,藉著正義之名,“人肉搜索”成了很多網友的一種習慣。這種技術手段,本身並不存在合法或違法的問題。“人肉搜索”雖無原罪,甚至還帶著正義的光環,卻在實際中常結出違法之果。這是因為“人肉搜索”和任何事物一樣有著法律邊界。這個邊界就在於其所附帶的目的和行為不能違反國家的強制性法規,也不能與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相衝突,否則將可能構成侵權甚至犯罪。
  而在實踐中,“人肉搜索”常常異化成了主觀定罪的“判決書”,更是行使法外之罰的“通緝令”。一方面,“人肉搜索”所指內容往往真假難辨;另一方面,即使網友提供信息是真實的,也常常給搜索對象帶去生活、工作的種種不便,也將侵害他人利益。
  也許有人會疑惑,“人肉搜索”應該認作是一種監督,何錯之有?其實,如果網友只是純粹為了監督,應該將內容和結果僅提供給相關執法機關,這就可以看作是公民在用正當且適當方式行使監督、舉報的權利。而將搜索內容、過程和結果進行擴散的附帶行為,實際上已經超過了監督的範圍,這是在動用“私刑”,使被“人肉”者及其家人在很長一段時間內飽受社會輿論的苛責。
  通過這一事件,我們應當更進一步意識到,網絡只是現實社會的衍生,現實所存在的所有法律責任都能映射到網絡上。在網絡資訊異常發達,虛假、違法信息漫天飛的當下,每個網民都應該加強法律意識。發帖、轉帖只在一瞬間,而事後的違法責任追究則可能影響終生。  (原標題:“人肉搜索”勿成正義光環下的私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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